
準備買房、結婚的錢出天課嗎?
有網友問,自己攢了一點錢,準備用于購買房子和結婚費用,達到了起征點,圓滿一年期限,那么這些錢出天課嗎?
在前面所發文章《常見天課問題》中,曾引述沙特著名學者伊本·巴茲(愿主慈之)的觀點,認為這種情況應該出天課,因為它具備了出天課的條件:達到起征點,圓滿一年,自己掌握著這筆錢。
但最近又查閱其他學者的觀點,發現對此有不同的說法。
《拜達伊爾》、《拜海爾·拉伊格》、《米爾拉基》等哈奈菲學派作者的觀點與謝赫伊本·巴茲一致,認為貨幣一旦達到起征點,圓滿一年,就必須出天課,不管這筆錢是準備用于做生意,還是準備支出日常費用。
但是,埃及學者阿里·朱瑪認為,必須出天課的法定原因是:掌握一筆錢,達到起征點,圓滿一年,沒有債務,這筆錢與基本需要沒有關系。而把錢都用于基本需要,就等于沒有錢出天課。
哈奈菲派著名學者伊本·麥力克對“基本需要”的解釋是:基本需要就是避免實際傷害的東西,如日常費用、住房、工具、防寒御熱的衣服等;或避免預計的傷害,如債務,因為債務人要用手中達到起征點的錢還賬,以避免被拘禁,拘禁本身就是傷害。又如職業用具、家具、騎乘、學者所用書籍等,對于學者來說,無知就是對自己的傷害。如果擁有一筆錢,但必須用于上述領域,就等于沒有錢出天課,猶如只剩下用于解渴的水,此時就等于沒有水洗小凈或大凈,可以用土凈代替。(《伊本·阿比丁注釋》卷二第6頁)
伊本·麥力克由此主張,誰擁有一筆錢,但他計劃用它支付自己的基本需要,那么即便是圓滿一年,也不出天課。
著名學者伊本·阿比丁對此做了調和:如果掌握一筆錢,支付于自己現有的所有基本需要,然后圓滿一年,手中還有達到起征點的存款,就要從這些存款出天課;如果這筆錢準備支付于將來的基本需要,那么即便是圓滿一年期限,也不出天課。
根據伊本·阿比丁的這一觀點,準備用于買房、結婚的錢,不出天課,因為買房、結婚屬于法定的“基本需要”。
真主至知。